辛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衔接省审改办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18-08-09 作者:辛集市编办
有关部门:
根据省审改办《关于调整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冀审改办〔2018〕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衔接工作,经对省级调整的15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现就我市衔接调整4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1项、增加3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后续调整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于本通知印发10日内,将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调整到位。对取消的事项,要坚决停止审批,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确保有效监管;对新增的事项,要及时编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严格依法实施。清单调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开情况于8月15日前报市审改办备案。
二、及时调整“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完成后,要切实应用“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抓好对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要素的管理。要对当前“系统”中的事项进行重新梳理,已取消的事项和需要新增的事项要登录“系统”提交修改。依法保留的事项,要认真核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和层级,并将“系统”中列明的所有其他要素信息进行补充完善,按程序提请审核、更新。“系统”调整完善工作于8月31日前完成。
三、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2号)有关要求,切实维护《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严肃性,目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许可。要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的动态管理,今后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法律法规修订、取消下放等情况,凡需要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新设、取消或者修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等要素调整的,需提交市审改办审核,由审改办汇总后统一报省审改办备案。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经省审改办审核或备案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登录“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系统”更新信息,确保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完整性、时效性。
附件:辛集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清单
辛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8年8月7日
附件
辛集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调整方式
调
整 依 据
备 注
一、行政许可事项(共1项,新增1项)
1
农药经营许可
市农牧局
新增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第二款: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二、初审转报行政许可事项(共1项,取消1项)
1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初审
市行政审批局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12届第47号修订)第四十条: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016年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利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委托至我市
三、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共2项,新增2项)
1
海域使用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
新增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七)海域使用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2
不动产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
新增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